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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托公司的英属维尔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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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于2004年正式生效,确保了委托人对信托中公司股份的控制权;在2013年和2021年进行了一些的修改,比如放宽了对受托人和信托之间资产转移的限制,以及确认了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信托无效。
VISTA信托作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将家族控股公司的股权置入其中却仍能保留对家族控股公司的控制权的特性,使其受到了很多亚洲地区财富家族的青睐。他们了解公司的运营结构,但还不习惯使用信托这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希望使用VISTA信托使家族控股公司的管理免受委托人的干扰。
一般来说,根据传统英美法理论,信托的受托人应确保信托以“谨慎的投资规则”(Prudent Man of Business Rule)来进行运作。在该规则下,受托人通常采取保守的方式从事信托的运营,为信托受益人保全公司的资产。在某种极端情形下,该规则甚至会逼迫受托人出售公司股份,即使出售行为与委托人的遗嘱相左,只要能给受益人带来最大回报,该行为还是可能会发生。VISTA信托则主要除去了受托人在“谨慎的投资规则”中的义务。VISTA信托的基本框架是高净值家族在BVI设立一家公司,以这家公司作为家族控股公司或者直接、间接地控制家族控股公司。在选择BVI持牌信托公司或者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后,受托人再通过VISTA信托持有BVI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根据BVI法案的规定,VISTA信托的受托人有5点限制,比如保持持股,不得干涉公司管理与经营并将具体运营事宜交给公司董事、遵守董事局规则、在必要的时候采取紧急干预措施以及享有特定权利义务。这五个要点不但保证了在VISTA信托下家族对家族控股公司的控制力,还为特殊情况的对应预留了空间。这便是VISTA信托广受欢迎的原因。举例来说,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了信托文件可以规定非常详细的一系列“董事局规则(ODRs)”。ORDs可以使委托人确保在所有关于董事的重大问题上,受托人都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事。
比如,保证受委托人信任的家族成员常任BVI公司的董事,或在委托人决定不再通过BVI控股公司管理家族企业事务时,谁将最终管理该BVI公司等。
对于家族控股企业作为家族财富的主要载体高净值人士来说,VISTA信托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方面享有者不可撤销信托在对抗债权人、税务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又能将家族财产的控制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里。
但事实上,VISTA信托的设计和运行都更需要委托人、信托设计者和家族成员的理性、智慧以及对欲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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